银川:女职工生育期间待遇方面的投诉约占到三成
2008年01月15日13:08 来源:宁夏网·新消息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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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川市妇联权益部李部长说,按规定,妇女怀孕、分娩、产假期间,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;其享有休产假的权力;生育费用方面,如果单位交纳生育保险则由社保报销,未参加生育保险则由单位承担;孕期及哺乳期,用人单位不得给孕妇安排过高强度的工作等。但因孕妇往往适应不了正常工作,不少单位因此“嫌弃”孕妇,造成其流产现象逐年增加。
鉴于此,银川市在全区率先推行生育保险制度,截至2007年,已有约10万女职工参保。据悉,生育保险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,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,并缴纳生育保险费,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。参加生育保险后,女职工分娩时所需的检查费、接生费、住院费、药费及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,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,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本人负担;产前检查费按80元标准包干使用,在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一并核发;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、奖金及福利等待遇,由所在单位照发,社保局按照核定的本人缴费工资将生育津贴返回所在单位;男职工配偶没有正式就业且无固定收入者,生育后享受一次性补助金500元,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补助800元。尽管如此,但生育保险目前还没有强制企业执行,只是鼓励参保。(记者 邵珍珍)
| (责任编辑:凌陈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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